新股不当发行中股东控制利益的公司法救济

□ 南玉梅(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新股不当发行中股东控制利益救济研究的必要性

股份公司是以募集社会闲置资金为目的的企业形态,新股发行规则应当优先考虑融资效率,股东控制利益的保护被置于次要地位。但这绝非意味着新股发行权限不受限制。融资效率优先的授权资本制中,新股发行权的不当行使导致股东利益受损时,权利救济不能让步于融资效率,存在救济的必要。新股不当发行依其所侵害的股东利益,救济手段有所不同。对于受侵害的财产利益,在不否定新股发行效力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董事责任来救济。但对于受侵害的控制利益,只有否定发行效力才能恢复股东的持股状态,实现控制利益的救济。授权资本制不仅改变了新股发行的代理问题,也重新定义了新股发行的权利性质,在组织法范畴内为新股不当发行中股东控制利益的救济提出了新的问题。

授权资本制下股东控制利益的救济逻辑与方式

不同资本制度下新股发行的代理问题决定了新股不当发行时差异化的股东控制利益救济措施。法定资本制下新股不当发行的救济更多地聚焦在资本多数决的矫正措施之上。授权资本制下股东控制利益的救济方式可以分为权利保障措施与权利救济措施。其中,权利保障措施以限制新股发行权的方式体现;权利救济措施以否定新股发行效力的方式体现。鉴于否定新股发行天然地具有损害交易安全的弊端,应当严格限制效力否定型救济措施的适用要件。

授权资本制下股东控制利益的救济方案

新股不当发行救济制度救济受损的股东控制利益时,有必要在制度架构上细化规制基础、救济范围以及救济效力等规范,以平衡权利救济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冲突。首先,关于规制基础,授权资本制下董事需要对新股发行的程序与内容负责,而非对新股发行的融资效果负责,立法上需要配套性地规定新股发生效力时点。结合新股发行的融资功能,建议立法上将新股认购人缴纳股款日作为新股的效力发生日。其次,关于救济范围,结合董事信义义务,否定新股发行效力的情形应当限制在非本身违法却实质损害股东控制利益的发行瑕疵。最后,关于救济效力,衡量新股发行效力时,瑕疵的违法程度、社会影响以及交易费用是衡量新股不当发行效力的现实考量因素。其中,瑕疵的违法性(违法的质的要素)与瑕疵的社会影响力(违法的量的要素)指向权利救济的必要性。这两类因素越大,构成发行无效的概率越高。与此相反,交易安全指向新股不当发行中的社会费用。此外,新股发行中的交易安全会更加侧重新股发行后进入流通环节的比重。因此,当新股发行的社会费用越高,新股发行瑕疵被评价为无效的概率越低。

(原文刊载于《政法论坛》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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