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法定退休年龄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无法照顾孙子女时误工费的认定 ——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解析

马琳 程光

【裁判要旨】

超法定退休年龄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以受伤期间无法照顾孙子女为由主张误工费,若能举证证明受伤前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受伤后因无法继续照顾孙子女而导致整个家庭收入减损或支出增加,则可支持误工费。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3日,司机张某龄驾驶小型汽车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小区倒车时,因操作不当,将正在小区带娃的张某撞伤。经交通大队认定,张某岭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因“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而两次住院,共27天。经司法鉴定,张某的伤残程度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在司机张某岭垫付4000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18000元后,双方因是否应当赔付张某的“带娃误工费”产生争议,因无法达成一致的赔付意见,张某将张某岭、保险公司起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赔付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30000余元。其中,张某提出自己的儿子没有给过“带娃工资”,平时仅给自己买菜和买日用品的少许费用,因自己在受伤后无法继续照顾孙女,主张以2023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50337元/年为标准,以180天为误工期,诉请误工费共计24823.8元。

【裁判】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于事故发生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自孙女出生后便帮助儿子照顾孙女,不仅节省了儿子聘请家政人员的费用支出,也保障了儿子能安心投入工作获取工作收益,维系了整个家庭的良好有序运转。张某虽然没有直接获取传统意义上的工资收入,但客观上创造了一种隐性收入,张某照顾孙女的行为具有经济价值。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无法继续照顾孙女,其老伴辞掉保安工作陪同其回老家养伤,同时,其亲家母也辞掉工作从外省赶来接续照顾外孙女,张某受伤导致了整个家庭收入减损,故张某主张误工费有事实依据。根据张某受伤后家庭收入整体减损情况,结合鉴定的误工期天数,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990元/年的标准,依法酌情支持了张某的误工费,判决张某岭、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共计122000余元。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超法定退休年龄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而主张“带娃误工费”,若能举证证明因此而导致整个家庭收入减损或支出增加,则可支持误工费。

1.受害人的收入受损,法院应依法支持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该条法律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即无论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若能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导致其收入受损,其主张误工费则可依法获得支持。

2.受害人为家庭带来的隐性收入,应依法受保护。一方面,应对受害人的收入之概念进行适当扩大解释,将受害人的收入解释为家庭的整体收入。传统上受害人的收入指的是直接被侵权人的个人收入。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现代家庭经济结构趋于紧密,家庭成员间的经济联动性增强,某些家庭成员的状态直接影响了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因此,受害人的收入不宜再仅从受害人个人的角度来认知与判断,而应放到家庭联系的整体结构中进行考量。另一方面,某些家庭成员的行为具有经济价值,其对价本质上属于一种隐性收入。诸如家庭主妇、带娃老人等家庭成员的行为,虽然属于亲情、道德范畴,不宜用经济价值来考量,但从整个家庭经济的角度而言,该行为对其他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起到支撑作用。本案中,孙女自出生以来一直由张某照顾,这不仅节省了儿子聘请家政服务的费用,也保障了儿子和儿媳能全身心投入工作。虽然事故发生时,张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照顾孙女没有带来直接的收入,但其通过带娃这种劳动形式为整个家庭创造了经济价值。这既缩减了整个家庭的生活支出,也保障了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工作和收入。故张某的带娃行为为家庭带来了隐性收入,具有法益性,应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

3.受害人举证证明收入受损,则可依法受偿。一方面,受害人应举证证明其家庭收入因侵权行为而受损。本案中,张某举证证明了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其丈夫辞掉保安工作来专门照顾她;其亲家母为了能够接替张某照顾外孙女,也不得不辞掉工作。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张的误工费应以实际损失为限。法院根据武汉市一般家庭聘请家政人员费用支出的市场行情,结合张某丈夫、亲家母的工资收入进行综合考量,酌情按照2023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990元/年,并根据鉴定意见载明的180天误工期计算后,支持了张某主张的误工费共计22186元。

综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老人照顾孙辈的劳动形式实质上创造了一种隐性收入,具有经济价值,应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若老人能举证证明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家庭整体收入减损或支出增加,则法院可依法支持其误工费的请求。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编辑:武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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