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预防思想的刑事司法治理逻辑

王小文

儒家思想将预防作为刑事司法治理理念的核心。这一基本前提在于儒家思想对人性向善和人可以被教化的信念,强调通过道德教化、礼义规范与社会关系的内在约束来减少犯罪的发生。自汉代 “德主刑辅”思想成熟以来,中国传统刑事司法治理逐步形成了一种以预防为导向的运行逻辑。刑罚并非社会治理的首要工具,而是在教化失灵后的补充性手段。这一以预防为导向的治理思路,对当代刑事司法制度仍具有现实借鉴价值。

一、以教化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治理:儒家预防思想的核心立场

儒家思想倾向于预防的核心,在于 “仁” 与 “礼” 两大理念。其一,孔子倡导的 “仁”的思想,为刑罚预防奠定了理论根基。孔子认为,法律的宗旨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而法律的最高境界是 “无讼”。要实现这一目标,道德的力量才是治国理政的真正基石;最高明的治理手段,并非依靠威慑,而是仰仗 “德”。执政者若能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然会赢得百姓的拥戴。其二,儒家思想认为,人人皆具备提升道德修养的潜能,而教育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孔子主张以 “礼” 教化民众。一套完善的制度应当做到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使民众树立羞耻之心,形成内在的道德约束,进而主动认识并改正自身过错。这是单纯的威慑手段无法企及的效果。威慑只能产生暂时性的惩戒作用,既无法让违法者从根本上转变行为,也无法助力他们重返社会、不再犯罪。此外,儒家思想倡导以亲情唤醒人的良知,强调 “孝” 与 “悌” 是道德的根基。在对违法者的矫治过程中,儒家思想注重以亲情为切入点,修复家庭关系,帮助违法者回归家庭,进而融入社会。

在制度层面,儒家思想通过司法裁量机制进一步落实其预防导向的刑事司法治理理念。儒家思想虽然不否认刑罚的正当性,但反对刑罚过于严苛,认为刑罚仅应作为迫不得已的手段。儒家思想在汉代被正式确立为正统思想。儒家思想作为国家治理和法律体系的重要思想之一便是汉朝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决狱”,引用儒家经典作为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直接依据,要求在审判过程中考量被告人的主观动机。若违法行为源于善意动机,则通过宽缓处理为行为人提供悔悟与修复关系的空间,有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与此同时,这一时期儒家思想的内涵进一步拓展,“德主刑辅” 的思想正式成熟。这一思想主张将道德教化置于主导地位,而将刑罚制裁作为辅助手段。董仲舒将法家的刑罚理念融入儒家思想框架,实现了儒家德礼教化与法家刑罚手段的融合,使刑法从单纯的事后惩戒,转向兼顾预防与行为矫正的综合治理路径此后,中国古代法制中,唐代 “一准乎礼” 的立法原则与明代 “明刑弼教” 的司法理念,均是对汉代确立的这一基本刑法框架的继承与发展。

二、当代中国刑法中的儒家影响

尽管儒家思想不再是官方意识形态,从汉代形成的维持两千多年的法律体系也不再实施,但是其以预防为导向的刑事司法治理价值取向,仍在当代制度设计与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具有影响。

首先,社区矫正制度体现了以社会化矫正替代隔离惩罚的思路,有助于避免犯罪标签化、维系社会关系。当前有基层社矫组织通过开展优秀儒家思想中优秀传统的宣讲教育,帮助社矫对象提升道德修养。但在实践中,心理干预专业性不足、个别化方案缺乏等问题,仍限制了其效果发挥。其次,刑事和解制度在理念上继承了“和合无讼”的传统,通过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来实现治理目标。现代刑事和解制度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营造中立安全的环境,在当事人认罪悔罪的基础上,表达歉意、提出弥补方案,保证双方的声音都能够被听到,不再是单纯的道德劝和。最后,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原则,正是基于对人性可塑性的判断。但在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家庭功能缺失、社会支持不足,仍可能削弱矫正成效。

三、儒家预防思想对当代制度的启示

结合儒家预防思想与当代刑事司法实践,可以得到有效的启示。第一,对社会危害性较低的轻罪,可以采取使其承担相应公益劳动的方式代替刑罚,通过劳动和服务,罪犯能够自省,并在服务他人中重新建立道德感;第二,儒家思想依托宗族的基层力量实现治理与道德教化,当代中国同样重视基层治理的作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也需要更多的民间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同时,家庭的参与和融入对矫治改造意义重大,对青少年违法者而言更是如此。在矫正过程中引入家庭、社区与专业机构的协同机制,当家庭功能失灵时,以社会支持替代单一家庭责任,通过配备社区导师、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以及灵活安排寄宿等方式,保障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发展。

儒家思想构建了一套以预防犯罪、修复关系与重建秩序为目标的治理逻辑,其终极目标在于实现个体道德的完善与社会整体的和谐。儒家思想的优秀内涵,在今天依然能通过合理地运用发挥重要作用,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提供全新的思路与解决方案。

(作者系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编辑:武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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