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和为贵的法理创新及其实践转化

何勤华 张顺

我国传统文化以“民”为本位、以“和”为最高价值。古代先哲一致认为,万物之间的和谐交互是维持生机与活力的源泉,“和”不仅是儒法道释共同渴望实现的社会理想,更被视作社会生生不息的内在发展动力。“和”字起源甚早,不仅见于3000多年前的甲骨文与金文中,也出现于《尚书》等历史文献中。“和为贵”一词首见于《论语·学而》,“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这种圆满安宁的理想状态成为华夏民族孜孜追求的价值之一,并以“协和万邦”“神人以和”“庶政惟和”等表述传递出兼综圆融、平顺适度的和谐状态。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当代语境下,努力实现“以和为贵”传统法理与现代法治的有机融合及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不仅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理论命题,也是实践层面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

“以和为贵”的传统法律沉淀

“以和为贵”的法理思想扎根于中华传统文化,其影响覆盖自然、社会与人生各个层面,并被奉为最高的伦理准则。该思想从萌芽到制度成熟,经历漫长发展,最终沉淀为中华法系的精神内核。先秦诸子百家的理论争鸣为“以和为贵”提供了重要思想源头,其中儒道法三家贡献尤为突出。儒家是“以和为贵”理念的主要提倡者,“和”并非无原则地调和,而是依托“礼”为范式的有序和谐,主张通过“仁”的道德教化实现社会和睦,并深刻塑造了我国古代司法“重息讼、轻断讼”的取向;道家的“道法自然”理念为“和”提供了本体论依据,老子将“和”认为是宇宙万物的本然状态,主张“无为而治”,慎刑慎罚;法家思想虽包含强调“严刑峻法”的措施,但其根本目标仍是借助法治实现社会秩序,在与儒道思想的交融中,共同构建了“外儒内法”“德主刑辅”的治理逻辑。

“以和为贵”的法理思想通过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得以落实,逐渐形成官方调处与民间调解相结合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官方调处是由国家主导、贯穿中央至地方的纠纷解决体系,中央层面如唐设“三司使”、宋设“审刑院”,既审理重大案件,也调处皇室、贵族间纠纷,维护统治阶层秩序稳定;地方层面如《大清律例》规定“凡民间词讼……小事不由里老,径赴州县告理,笞五十”,州县官是调处核心主体,多数民事纠纷均以调处结案,凸显息讼优先理念。民间调解是基层社会自发形成的纠纷解决机制,主体包括乡绅、族长、里正、保甲等,他们凭借自身道德威望、宗族权威或地方影响力,依据法律、乡约、习俗调解邻里纠纷、家族矛盾。明清时期还出现“官批民调”的特殊形式:州县官收到诉状后,若认定为“小事”,则批转乡绅、族长处调解,调解不成再由州县官审理,构建一套官方权力与民间权威的良性互动模式,是“以和为贵”法理思想在我国古代制度化的典范。

“以和为贵”当代实践转化的基础定位

“以和为贵”作为中华传统法理思想的核心内核,根植于“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家国同构”的社会观与“中庸之道”的价值观,凝练为“无讼是求”的治理目标、调解优先的纠纷解决逻辑、情理法融合的裁判准则,对中国古代法律实践影响深远。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当代语境下,实现这一传统思想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绝非简单复古,尤其是要剥离其古代社会落后价值观的依附性,萃取契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精华,构建传统智慧与现代法治共生、秩序价值与权利保障并重的转化体系。

“以和为贵”的传统法理思想存在明显时代烙印,并非完美无缺。其一,价值取向上偏向重维稳而轻权利,产生压抑个体权利缺乏相关保障机制的结果,与现代法治强调的权利保障核心价值存在张力;其二,纠纷解决方式人治化色彩严重,调解过程缺乏程序性规范,往往依赖于权威甚至民意胁迫;其三,适配于熟人社会的治理场景,难以直接应用于更加复杂的、人身依附性消除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现代社会。因此,当代实践转化的首要任务是去芜存菁:保留尊重主体意愿的协商精神、兼顾多元利益的平衡思维、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导向、降低治理成本的效率思维等核心精华;摒弃漠视权利的和稀泥倾向、违背程序的恣意调解、刻意追求“无讼”的误区,确立以权利保障为基础、以程序正义为底线、以和谐治理为目标的转化定位,锚定“以和为贵”与现代法治的契合点,使其成为丰富法治实践的本土文化资源而非传统文化与现代治理模式的拼凑物。

“以和为贵”当代实践转化的核心要义

立法层面应将“和谐”融入法律原则与制度设计,在民事、行政、刑事等部门法中明确鼓励协商、兼顾情理、修复关系的价值导向。例如,在民法典中进一步细化“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的适用规则,为民事主体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在行政立法中重视行政协商机制,减少权力与权利的直接对抗;完善多元纠纷解决制度供给,以立法形式确立调解、仲裁、诉讼并行的体系,明确各类机制的适用范围、程序衔接与效力保障,增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执法层面应优化执法模式与矛盾化解机制。第一,推行行政柔性执法,强调以德服人、以理服人,改变命令性单一执法模式,注重劝导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等方式,尤其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领域,对轻微违法行为先进行劝导教育,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第二,建立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将矛盾化解在源头,构建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前端化解体系。例如,在行政决策中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避免因决策不当引发矛盾;在行政执法中引入行政协商、行政调解,及时化解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发生,降低治理成本。

司法层面需实现情理法融合与程序正义的统一,优化司法调解制度,兼顾传统智慧与现代法治要求。一方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前提下达成和解;另一方面,建立调解人员资质认证、程序公开、结果公平审查等机制,杜绝强迫调解、违法调解。同时,在裁判文书中提高论证水平,既阐释法律依据,又回应社会伦理与公众情感,实现情理法有机统一。

社会层面需宣传“和谐法治”文化,推动“以和为贵”理念融入基层治理实践。结合基层治理现代化需求,构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共同体,借鉴传统村规民约的治理经验,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在普法宣传中融入传统“调解止讼”的经典案例,结合现代法治实践案例,帮助公众理解“和”与“法”的辩证关系,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文化氛围。

“以和为贵”传统法理思想当代转化的核心,是实现三大价值与功能的现代转型:将传统的和谐理念转化为现代的权利保障与秩序和谐并重价值;将调解从传统的人治化手段,转化为现代法治的制度化机制;将情理法融合从传统的伦理优先,转化为现代法治的治理逻辑。通过立法融入、执法推广、司法践行、社会培育、学术支撑的多维路径,实现“以和为贵”传统思想的当代转化,既能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深厚的文化滋养,又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体系和治理模式,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传统智慧的时代力量。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编辑:武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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