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三条”删改背后的服务贸易开放新棋局

□ 谢春彤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是中国对外贸易领域的引领性和保障性法律。该法自1994年颁布施行,后经四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展示出中国外贸发展的谋篇布局。2023年9月,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工作正式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5年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1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该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了全面修改,全方位地回应了“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时代要求,是对“对外开放”的全面升级。其中对原第二十三条的删改反映的是服务贸易对外开放政策的转变。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如同对外贸易棋局的谋布,所谓“一子落而满盘活”,这“一子”就是第二十三条的删改,而“满盘”就是中国服务贸易从“条约开放模式”向“自主开放模式”战略转型的宏大格局。

第二十三条删改释放的战略转型信号

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删除了2022年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并修改第二十七条,将针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制度改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一条)。2022年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三条确立的“根据国际条约给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模式,本质上是将我国服务贸易开放的广度与深度锚定于既往双边或多边谈判形成的“正面清单”之中。这种模式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了作用,但也逐渐显现出其被动性、滞后性与碎片化的局限,难以完全适应我国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战略需求。

此次删改是一个清晰而强烈的信号。它标志着中国服务贸易的开放逻辑正在发生转变:从依据外部条约承诺的“条约开放模式”,转向基于自身发展需要与治理能力的“自主开放模式”。开放模式的转变旨在主动打破条约路径依赖,为后续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核心的制度型开放铺平国内法律道路,可谓激活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全局的关键一手。

自主开放模式的优势

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自主开放模式,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制度引领的新阶段。与以“正面清单”为核心的条约开放相比,其优势对国家与企业而言均举足轻重。

对国家而言,自主开放模式意味着对外开放战略主动权的回归。国家可自主设定开放节奏,并根据国内产业成熟度与发展战略灵活决定开放领域与时机,无需受限于国际谈判进程。另外,此修改有助于统筹对外开放与国家安全,通过清单明确列出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公开划定安全红线,使监管重点更突出、边界更清晰,可以在扩大开放的同时更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

对企业而言,自主开放模式意味着市场环境的优化。法律化的“负面清单”提供了稳定明确的长期预期,大幅降低了因政策不确定带来的合规与投资风险。同时,在清单之外的广阔领域,各类企业将享有更普惠的公平待遇,市场准入门槛得以降低。尤其为数字贸易等新业态提供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创新沃土,将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倒逼企业在更充分的竞争中提升核心竞争力。

新旧衔接与兼容之道

删除2022年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条约被架空以及缔约国国民待遇无法得到保障?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一条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开展国际服务贸易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该条款是衔接条款,它确立了条约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也就是说,自主开放模式设定的“负面清单”是统一的高水平的开放基准线。对于已有条约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将自动适用两者中更优惠的条款。新模式非但不会削弱旧承诺,反而在基准线之上保障并提升了条约方的实际待遇。

自主开放模式不局限于对国际义务的机械履行,相反,它体现了中国主动提供更高水平开放的诚意。通过国内法治升级,将条约义务融入更透明更稳定的自主规则体系,为处理国际规则与国内治理的关系,贡献兼顾安全性与灵活性的中国方案。

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展现的从“条约开放模式”到“自主开放模式”的战略转型已清晰可见。以“负面清单”为依托的自主开放模式,标志着中国通过国内法治的主动升级为国际服务贸易构建更稳定、更透明的制度环境。这不仅是完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的关键一步,更是中国以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参与全球经贸治理的郑重宣示。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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